一、發審會介紹
證監會發審委委員由三部分組成:
1、證監會法律部、會計部、發審委工作處官員、交易所工作人員;
2、國家部委有關人員;
3、國內著名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基金等金融機構中任職的專業人員。
發審委共有委員25名,證監會專職人員5名,外聘專家20名,日常工作有發審委工作處、發行監管部進行協調。
發審委會議召開5日前,有關會議通知、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送達參會發審委委員,并將發審委會議審核的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發行人承諾函和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在中國證監會網站上公布。
二、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
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等采用普通審核程序,非公開發行采取特別程序。
1、普通程序
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發審委委員為7名,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5票為通過,同意票數未達到5票為未通過。
發審委委員發現存在尚待調查核實并影響明確判斷的重大問題,應當在發審委會議前以書面方式提議暫緩表決。發審委會議首先對該股票發行申請是否需要暫緩表決進行投票,同意票數達到5票的,可以對該股票發行申請暫緩表決;同意票數未達到5票的,發審委會議按正常程序對該股票發行申請進行審核。
暫緩表決的發行申請再次提交發審委會議審核時,原則上仍由原發審委委員審核。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只能暫緩表決一次。
2、特別程序
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委員為5名。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3票為通過,同意票數未達到3票為未通過。
發審委委員在審核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非公開發行證券申請時,不得提議暫緩表決。
不公布發審委會議審核的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發行人承諾函、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和表決結果。
三、發審會基本情況
發審會是最終決定公司證券是否發行的審核機構,一般在企業申報材料申報、審核員審核、反饋、經發行監管部部務會通過后安排上發審會。
每次發審會一般由7名發審委員組成,其中召集人一名。
企業和保薦機構參加發審會人員一般包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或財務總監等高管)、保薦代表人共4人。
基本程序如下:
1、企業代表介紹參會人員;
2、召集人提問;
3、企業代表、保薦代表人回答問題;
4、發審委員針對性提問、企業回答;
5、宣布審核結果。
發審會一般在證監會1樓會議室召開。
四、三次溝通機會
企業申報材料后有三次與證監會溝通的機會:見面會、反饋意見后、發審委會議。
1、見面會:
申報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 發行部分管副主任,一、二處以及綜合處處長,審核員
發行部向企業介紹審核程序,分管主任、處長以及審核人員;
企業介紹公司基本情況,核心競爭力,并回答發行部領導問題。
2、反饋意見后:
一、二審核人員 企業及保薦代表人就反饋意見與審核人員進行溝通,一方面明確意見的關注點,另一方面就可能的解決辦法咨詢審核人員。
3、發審會:
發審會討論中,表決前 發審委委員 發審會會議召集人就委員討論后不清楚的問題匯總,企業領導對此進行解答,委員根據企業領導答復以及對公司熟悉程度進行投票。
三次見面的對象、溝通內容以及溝通目的不一致,保薦機構作為專家應幫助企業根據具體場合有所調整?偟脑瓌t是陳述問題時先易后難、簡明扼要、有的放矢,要避免夸夸奇談、答非所問,同時對人不亢不卑、端正心態。